博士学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专门培养各个学科带头人和各行业的学术骨干,因些对博士学位要坚持高标准,保证博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博士学位水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评审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根本依据。 《学位条例》对博士学位学术水平明确规定如下: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对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三点要求,与硕士生比较起来有显著区别。在知识方面,不仅要求坚实,还要求宽广;不仅要求系统,还要求深入。在能力方面,要求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当要求博士生,从收集资料,到实验设计;从数据整理,到计算分析;从提出假设,到理论证明,都要求博士生自己独立完成。特别是对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构成“科学和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这与硕士学位要求的“新的见解”有很大的区别。不仅在量上有差异,首先是在质上有差异。所谓创造性成果,一定要构成科研成果,要能够正式通过专家鉴定认可或者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正式发表。 (二)根据我校博士生教育的实际经验,凡是博士生学位的论文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认为已达到要求: 1.在自己从事的研究课题领域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和对已有现象及规律的新见解和新证明; 2.熟悉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改进和发展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从事国际上一个新的研究方向的研究,国内尚无人系统研究,而又能将新的研究方向系统化,有自己新的理论框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4.对自己从事的课题的设计与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重大的创造; 5.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 6.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的关键问题; 7.对于一个规模较大工程的论证,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得到专家认可,并通过实施。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同样按照以上标准掌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要重视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博士生提出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正式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鉴定,获奖情况以及其它一切能反映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材料。对于不能提供以上材料者,博士生导师应缓送评审。如果博士生导师认为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时,应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博士生未发表的学术论文二篇。对于无社会评价的博士学位论文要严格审批手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重点审查。各个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委员会要对本学科的国内外重要学术杂志做出界定。 (三)博士生学位论文必须注重理论分析。要通过学位论文反映出博士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必须重视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创造性的成果。除了有专家组认可的规模较大工程的论证外,即使有实用价值,但没有理论分析的学位论文,在理论分析中没有自己的创造性的成果的学位论文,都不具备博士学位论文的条件。同样,尽管对于一个研究方向总结得很系统,没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论文也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在学位论文中不明确指明是否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有意掩盖他人的研究成果,甚至有意将已有的成果改头换面为自己成果的不能作为学位论文。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要鼓励博士生在学术研究上的创造性。对于博士生独立选题,并且确认有重要意义的选题应予支持。对于博士生确实有新的发现,新的解释,新的理论,即使有些方面不够成熟,不应当影响他们的学位评审。对于指导教师、评审人与博士生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博士生可以申诉,博士生培养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严肃地处理好学术观点上的分歧,要努力为博士生的创造性工作提供有利环境。 西安交通大学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