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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5-22 11:27 点击: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6年12月5日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合理编制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加强预算执行和控制,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单设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非同级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

第七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建议,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教育部。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者已备案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前期费用应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建设项目单列。

(二)工程预付款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竣工后清算”或“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方法(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进度款根据经工程监理、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全过程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向承建单位支付。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80%。

3.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应当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4.已完成工程进度但未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工程款,报学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支付基建工程款项时,应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会签单》(见附件),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基建管理中心主任及财务处相关人员会签支付。其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核算中心主管会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财务处主管处长会签。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或无合同的项目;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或违反基建管理程序的;

(五)无预算的项目;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结算单和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真实、及时反映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的通知;

(二)教育部签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开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勘察测绘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所有合同的副本;

(五)工程洽商变更资料;

(六)工程进度表;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一)工程结算款

工程结算款根据合同及审计结果,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材料、设备款结算

材料、设备款结算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三)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经使用单位及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书面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根据合同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质保金。 

(四)其他费用结算

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及时编报,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处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和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依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核定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章  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编报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相关单位应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要求,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基建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工程造价、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结余资金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等实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会签单


 

附件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会签单

 

项目名称

 

付款事由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收款单位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

 

财务处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马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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