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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5-24 09:43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财20186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8118

 

(此件主动公开)

 

 

 

 

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8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在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 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资金拨款,以及学校作为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收到的由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拨款。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学校是所承担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学院(部)、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1.科研院应加强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合同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2.财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到款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批复的科研项目(课题)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立项批准书(合同)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表,由科研院审批后出具“纵向科研来款进账单”,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六条 学校收到纵向科研经费之后,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收款确认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据实报销。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支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开支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内容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于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具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之外的资产或者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支出预算应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根据需要对相关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要进行重点说明。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应事先经所在学院和科研院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课题)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课题)预算范围开支费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财务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学校作为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向外转拨资金。外拨经费的管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任务(计划)书进度开展工作,按时提交年度、中期及结题报告。项目(课题)结束后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在财务处、科研院协助指导下接受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

1.  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课题)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财务验收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3.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经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六章  结转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明确规定结余经费两年内留归学校使用的,结余经费仍留在原经费项目中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不设额度限制,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两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经费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交回。

留用的结余经费在两年期满之前3个月仍无法全部开支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按规定原渠道交回。

第十九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规定的,经费结余10%上交学校,10%由学院统筹使用,其余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发展基金可统筹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等除技术交流费以外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课题)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支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可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评优资格、项目申请资格、职称职务晋升资格等,在全校通报,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8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交财〔20077号)、《西安交通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财〔2010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2018118日印发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马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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